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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天津 服务对象企业、个人 业务范围法律服务 诉讼代理 可售卖地全国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 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遵从以下规定: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委托律师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多只能委托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代理人;
3、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4、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还必须具体写明包括那些权限,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5、委托两个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6、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驻该国的证明。
7、在*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与该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天津律师诉讼代理咨询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内容其丰富,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在此仅以代理工作所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为标准,将其分为一般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和经济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
广义的民事案件包括经济诉讼案件。经济诉讼案件的相对独立,源于经济法相对独立于民法,但适用的诉讼程序仍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以,律师代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是指除了经济诉讼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而经济诉讼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而向提起诉讼,由决定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企业之间的产、供、销合同纠纷案件;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科研成果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险、信贷、环保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可见,这两种类型案件律师代理的主要差别是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因此,经济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要注意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律师代理的一些特点。经济诉讼案件涉及工、农、林、牧、副、渔、商、贸、运等各行各业,一般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且标的相对较大,牵涉面广,代理律师不仅要知识广博,还应善于处理、协调、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另外,经济诉讼案件的主体一般为法人,而法人有较强的应诉能力,代理律师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协调与当事人的立场,在代理工作中多用协商、调解方法,以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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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再审程序是指认为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错误,而由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的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
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赃枉法行为的。
天津律师诉讼代理咨询
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后阶段,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为:接受委托,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托,代理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给付内容;
3、委托人是否为有权申请的当事人;
4、代理执行事项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
我们事务所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高位置,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优质服务,并善于发挥不同律师的专业优势,注重团体协作,严格把握办案质量,为客户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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