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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辰区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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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律师,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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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律师能发挥什么作用呢?
1、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离婚中涉及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当事人缺乏的法律知识,离婚律师在此中发挥的作用是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给当事人提供有利的帮助。
2、梳理案件。为什么很多人离婚诉讼都要找律师代理?当事人不懂法律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当事人无确梳理案件、基本案情思路、分析案件突破口等问题,能清楚的让当事人表述自己的诉求。
3、收集证据。在国内法院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很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因此案件中需要什么证据,如何搜集证据,显的至关重要,而律师,恰好在一些方面有特权,律师是可以帮助当事人完成的。
4、诉讼代理。很多当事人一激动,说话语无伦次,情绪不稳,这种情况在庭审中,是相当不利的,很多有利的证据也会变成无用。而律师可以围绕案件争议点,陈述本方观点、提供本方证据、驳斥对方观点,指出对方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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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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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8条*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同样也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事务所业务领域,房产继承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房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房产确权等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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