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约定一方名下房产为共有,未过户有风险吗?
老话常说“谈钱伤感情”,然而在物质科技化、精神独立化的当下,人们却愈发喜欢用谈钱来明确各自的边界了。从学生时代课桌上清晰鲜明的“三八线”,到生意场上资金周转时以各种协议来划清钱与情间的楚河汉界,契约和规则较大的改变了现代人的观念与言行,就连较不宜“明算账”的夫妻间也不例外,婚前或婚内协议越来越地融入大众的日常生活。
实务中,婚姻家事纠纷多牵涉财产分割,其中房产是重中之重,又因有关房产的法律规定及手续较为特殊繁杂,导致实际案情也更为错综复杂。某女子三年前与丈夫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一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协议虽约定了后续如何办理过户等问题,但就如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当执行计划时总会出现各种艰难险阻一样,时至客户咨询律师之日,因为各种原因,该房产仍未成功过户。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本案的婚内协议中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撤销此条约定呢?
如何辨清婚内协议中有关房产权属约定条款的效力?关键在于区分该约定属于赠与性质还是婚内财产分割约定性质:一般情形下,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不需任何理由地撤销赠与财产的约定;而婚内财产分割约定则属于婚姻家事领域,涉及房产原本就是共有财产,只是各自占有的份额不同,在约定归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时,“赠与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分析】
一、所涉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权利人在过户前有任意撤销权
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其配偶,满足赠与的成立要件,该约定则为赠与性质,可按《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规定及双方约定处理。
如果协议未明确约定为赠与的,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协议中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有的,亦属于赠与。
由此可见,无论是否明确约定为将一方的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为共有,实质上均为赠与。
**,该情况下,签订协议前,协议涉及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赠人对该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二,较高院民一庭也认为,《民法典》**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4共同所有这三种夫妻财产制,婚姻当事人不能**出该范围选择,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四百六十四条*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没有关于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篇的规定。因此夫妻间具备实质赠与性质的约定同样适用《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因此,无论是婚前协议还是婚内协议,夫妻将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两人共有,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
要使夫妻财产分割约定充分发挥效用,建议将协议进行公证或签订协议后及时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等方式限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二、所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不过户也不能撤销
如果约定涉及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那么即使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赠与协议,也因符合《民法典》*以一千零六十五条,而可能被认定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夫妻法定财产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共有财产的内部分配,则该约定排斥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为自愿签订,即便双方未依约定及时变更产权,也不影响该约定效力。因此,若无特殊情况的干扰,前述咨询者获得房产权属的可能性较大。
因为夫妻财产分割约定**于对夫妻内部自身财产的分配,不具有公开性,基于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的性特点,在不涉及夫妻以外*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保护约定的权利人。但如果对该财产的分割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为保护交易安全,该约定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对*三人无效,特殊情况下甚至还可能会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律师建议】
婚姻律师建议,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前,应先明确所涉财产的权属。若*三人对该财产享有部分所有权或是分割该财产损害*三人利益,则该约定可能仅对夫妻双方有效;若该财产仅与夫妻双方有关,则需注意赠与和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分。
此外,应注意避免婚内协议条款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如“若两人以后离婚”等类似表达,具有一定风险。某一经典案例中,一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不久后便起诉离婚,被法官认定其是为了离婚才签订婚内协议,从而判决另一方可撤销该婚内协议。
最后,还应避免婚内协议有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如不得提离婚、谁提离婚就净身出户等条款,可能会被直接认定无效或未生效。
实务中,因为婚姻家事纠纷与身份关系联系密切,又具有性特点,再加上常常会糅合复杂的房产权属纠纷,所以具体案件中协议或约定的性质必须结合协议整体及其具体约定、当事人签订协议前后的言行等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因此订立离婚协议或婚前/婚内协议等协议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否则较可能无法实现订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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